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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式支出本质的经济学辨析(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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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式支出经济学定义的内涵透视

尽管国内外对税式支出的具体定义不尽一致,但其中依然存在着大家共同认可的部分,即把税式支出定义为“对基准税制的一种偏离方式,且这种偏离减少了政府的收入或构成政府的支出。”(注:与基准税制相同含义的表述还有“正规的”或“基本的”、“基点的”税制结构、税收基线等,我们统一使用基准税制的名称。)综合来看,税式支出定义应包涵以下几方面基本涵义:

首先,税式支出是对基准税制的一种背离,其结果是造成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或延迟。从税收来看,税收法律制度是由两类不同性质并相互对立的规范性条款组成:一类是标准性条款,称为基准税制,它明确了税基、税率、纳税人、纳税期限及统一的税收政策等,并以此有效地取得收入;另一类是与基准税制相背离的特殊条款,即政府为特定目的而制定的意在给予特定行业、特定活动或特定纳税人的各种税收优惠减免措施,这些条款将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或延迟。

其次,税式支出是一项特殊的政府支出或财政支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与财政直接支出相互替代。政府的支出方式有二种:一是通过国家预算的财政直接支出,表现为预算拨款和现金支付,通常称为显性支出;而另一种是通过税收制度规定的各种减免条款,即税式支出,表现为对税收收入的放弃,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间接的财政支出,常常称为隐性支出。这两类支出具有相类似的性质,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互相替代。

再次,税式支出有具体的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税式支出的目的就是激励特定的经济行为,即通过减少纳税人的部分税收负担来影响其经济行为,从而对社会经济活动起到特殊的调节作用。

最后,税式支出仅限于有限的纳税人受益。这是与税式支出的功能密切相关的,由于是在普遍征税的情况下,对部分纳税人或项目的税收优惠才能发挥有效的政策目标。

比较各种税式支出定义,前两点是一致认可的基本内涵。同时,由于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政治、经济环境和制度,所以对什么是基准税制以及税式支出的组成部分的具体界定存在着争议。因此,不同的国家对基准税制和税式支出的分类差异较大。

综合以上定义,笔者给出税式支出的经济学定义:国家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政策目标,通过制定与执行特殊的税收法律法规条款,给予特定纳税人与纳税项目税收优惠待遇,使其减少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的政府支出。我们可以将整个税收法律制度分为两部分:基准税制和一系列背离基准税制的规定。其中,税式支出就是背离基准税制的那些规定。从其形式来看,主要表现为各种税收优惠项目;从其内容来看,主要是指政府放弃的税收收入额。

4。税式支出制度内涵的简要分析

税式支出制度就其本质来说,主要是一种在税式支出概念基础上对各种税收优惠所减少或延迟的税收收入进行统计、测算、分析、评估、报告和预算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一个完整的税式支出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在税收法律法规上规定的或实际操作中实施的各种税收优惠项目条款,二是从支出的角度管理和控制已有的税收优惠采取的各种制度措施。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实际上就是税式支出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的税收优惠措施具有不同的政策功能和不同的适用对象,具有不同的与基准税制背离方式,亦具有不同的支出目标和功能,其相互配合,共同组成国家的税式支出政策体系和税式支出预算管理控制对象。

5。与税式支出相关的重要概念解析

(1)基准税制。按照税式支出理论,税式支出是对基准税制的一种偏离,界定基准税制是建立税式支出项目的前提和基础。基准税制是税法规范的标准性条款,它们明确了税基、税率、纳税人、纳税期限及统一的税收政策等,并据此有效地取得收入。(注:孙钢、许文:《关于我国实行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初步研究》,载《税式支出理论创新与制度探索》,楼继伟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254-255页。)世界银行专家和OECD共同采取了这样的界定,基准税制包括税率结构、会计制度、对必要的付款项目的扣除、便利征管的条款以及与国际财政义务相关的内容。(注:Hana Polackova Brixi,  M。A。Valendud Zhig Li Swift eds, Tax Expenditures——Shedding Light o Spending Through the Tax System:lessons from Developed and Transitiohe World Bank,2004,Washington D。C。p3。OECD:Tax Expenditures iries, OECD Publishing,2010,Paris, p12。)由于基准税制的界区有一定的模糊性,因此,税式支出项目与基准税制的区分也并非仅凭税式支出的一般定义就能简单判断。这就要求在税式支出的一般定义确定之后,还须有一定的确定办法和准则,才能把税式支出项目与基准税制区分开来。税式支出项目的确定因不同的观点、主张、目的及对税式支出定义的具体角度方面的差异而不同,在这方面,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且争议较大。但由于基准税制本身就不是一个清晰而准确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对基准税制还没有形成广泛的共识,基本上是一国一种定义,没有绝对的国际通行的统一标准,各国大多根据本国的历史、文化、政治及税制目的与结构,对税式支出进行探索。因此,各国的税式支出概念及基准的确定、税式支出项目及报告方式都存在一定差异。

(2)税收优惠特别措施。税收优惠特别措施即税收优惠,简而言之,是税法规定的减少、免除或延迟纳税人应付税款的措施。税收优惠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运行实施调控的一种手段,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政策目的,通过制定倾斜性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来豁免或减少经济行为或经济成果的税收负担的行为。

(3)减免税。减免税是指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减免全部或部分应纳税款,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扶持或照顾的特殊规定。减免税是最常用的税收优惠特别措施。在实际工作中,也泛指各种具有减少或免除纳税义务的税收优惠措施。减免税分为法定减免税和特案(专项)减免税(注:《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的通知》(国发[1993]51号))。

(4)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目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居民或社会团体等市场主体给予的直接的财政资金。财政补贴主要包括价格补贴,即在一定时期内对生产或经营某些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企业或因提高商品销售价格而给予企业和消费者的经济补偿。运用财政补贴特别是价格补贴,能够保持市场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但是,补贴范围过广,项目过多也会扭曲市场价格信息和商品间的比价关系,削弱价格作为经济杠杆的作用,掩盖企业的经营性亏损,不利于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进而影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注:参见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view22849。htm。访问时间为2010年8月1日。)

(5)财政补助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税式支出与税收优惠的特质考察

税式支出范畴是由税收优惠概念发展而来,所涉及的对象基本相同,但两者绝不是同义反复。税收优惠作为对于一般性税法条款的例外规定,自有税收以来就存在,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它一直是作为纯粹的税收范畴而存在和发展的,很少有人将它与财政支出联系起来,更没有将它作为财政支出范畴对待。分析税式支出和税收优惠的联系和区别,尤其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弄清楚两者的关系,是准确把握和分析税式支出法律问题的关键。

1。税式支出与税收优惠的共性与同源

从某种程度上讲,税式支出和税收优惠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税式支出是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待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税式支出。税式支出源于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税式支出产生的原因和基础,没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也就不存在税式支出问题。从对基准税制的背离和税收收入减少的角度来看,两者是可以等同使用的,尤其是在谈到税法规定的具体的税收优惠项目或者税式支出项目时,两者所指向的是同一个客体。一次次西方国家税式支出文献在对一些税式支出项目进行定性分析等情况下,常有将税式支出与“税收优待”、“税收优惠”、“税收减免”和“税收宽免”等概念混用的情况。(注:张晋武:《中国税式支出制度构建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4页。)

2。税式支出与税收优惠的差异

(1)税收优惠是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讲的,是从孤立的、分散的、个别的角度去认识税式支出的,没有与公共财政收支安排有机地联系起来;而税式支出则是站在公共财政的角度来讲的,是从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效益分析等方面认识税收优惠的。

(2)表面看,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属于财政收入的范畴,不同于财政支出,在管理上也不像政府财政支出那样受到严格的审查和控制。但由于这些特殊条款使得政府收入减少,最终使政府财政支出规模受到限制,在本质上与政府财政支出是相同或类似的。因此应把这些税收优惠看作是政府的一种支出,并按照管理财政支出的方式予以量化和监督。

(3)税式支出概念的提出是对税收优惠管理的深化,它使政府从单纯税收优惠条款的制定实施来对优惠对象加以管理和调控,发展到以预算形式对优惠总量进行控制以及对优惠结构进行调整。

(4)税式支出是税收优惠管理的高级阶段。对税收优惠采取税式支出的管理方式,可以促使纳税主体明确所享受优惠的来源,重视政府政策与纳税主体自身发展的关系;也可以严格规制政府财政预算行为、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感。税式支出可作为对税收优惠效果进行评价的可靠尺度,防止和克服税收优惠的盲目性和失控性,力争以最可能小的税式支出成本换取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税式支出理论强化了人们对于税收优惠的成本意识,使人们更加重视税收优惠的效果,有利提高税收优惠实施的效率和有效性。

3。税式支出与税式罚款的差异

税式支出衍生于一个规范性或基准性的税收制度。当一项税收条款允许政府收集比标准化的税收更多的税款,那么,该条款就是相当于直接征收政府罚金。这样的条款称之为“税式罚款”(注:Zhig Li Swift:《税式支出对国家预算影响的管理》,载《税式支出国际咨询会会议材料——广西北海2007年9月》,第304-321页。)。有学者将税收罚款界定为税收特别措施中的税收重课措施。就税式支出而言,税式罚款是与它相互对立的,税式支出减少税收收入,而税式罚款可以增加税收收入。因此,如果我们认为税式支出为积极因素,与直接的财政支出相一致,那么税式罚款则为消极因素。(注: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97页。)

(三)税式支出与财政直接支出的概念辨析

1。税式支出与财政支出的辩证解析

(1)税式支出的收入和支出在同一过程完成。财政直接支出是政府财政支出的基本方式,表现为直观的资金安排使用过程,其对象是政府已收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资金。这是以占有一部分社会资金为前提,以取得财政收入为条件的,其分配表现为两个独立的阶段,即先收入后支出;而税式支出,其对象是应收未收的财政资金,直观上表现为税收收入的直接减少,收入和支出是在同一过程完成,可以形象的类比称之为“坐收坐支”。

(2)税式支出的收入来源者与支出受益者一致。财政直接支出是先收后支,虽然按照公共财政和现代税收国家的内在要求,税收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以税收收入形成的的财政支出必须用于为纳税人提供各项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但是,财政资金的收入与支出往往不是同一个领域,支出对象与收入来源者也不具有对应性,财政支出的数额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不以具体缴纳者提供的收入为前提。而税式支出的收入与支出是同时进行的,收入与支出融为一体,收入提供者与支出受益者基本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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