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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章(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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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我方认为应当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对于我方当事人从轻判决。”

这个案子,苏白做的是减刑判决。

为什么这么做,而不做无罪判决?

因为走私罪是事实认定条件,没有驳回的余地。

另外,未经国家允许,国家批准或者是不按照《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都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

按照法律规定,林勇销售的是假药吗?

算是!

所以这两个罪名都是具有客观事实和客观依据的。

证据明晃晃的摆在眼前,这一点肯定反驳不了。

所以在罪名的认定上面反驳不了,只能从罪行方面进行反驳。

那从刑期方面来讲,四年有期徒刑,对于林勇来说多吗?

肯定多!

先不说别的,根据苏白走访调查的证据。

林勇在代购中的确没有赚一分钱。

要知道,一般的国外代购赚的都是盆满钵满。

可是林勇代购了两年,又是代购的必要药品。

一分钱没赚,甚至有补贴,从这一方面来讲,林勇能够称得上是真正的做好事,真正的“药神”。

对于这种行为,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于情理上来讲,根本说不通。

在苏白的认为中,虽然说林勇的犯罪事实成立。

但是依照他的做法和主观目的来讲,最多判个缓刑!

判实刑就算是判重了!

苏白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审判台席位上的段清水。

等待着审判长做出下一步的庭审安排。

……

经典时刻,证人出庭!

审判长席位上段清水整理着苏白刚才的陈述内容。

苏白刚才的陈述非常的清晰。

就是推翻一审判决中的部分判定请求。

来实现对于林勇的减轻判决的想法。

段清水在听完苏白的陈述后,微微点了点头。

这些都是苏白提出的新证据,高院方面进行采纳,他都已经看过了。

对于某些方面也比较认同。

不过……具体是否维持一审判定。

还是需要检方和控告方能不能够提出来不同的观点进行反驳。

段清水看向检方和控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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